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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意见

                                                           镇政建[2012]120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准入行为
1、凡申请新增资质和资质升级的监理单位,应将资质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监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监理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市监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公示及上报。严禁监理单位超出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2、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工程监理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其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结束后10日内,持监理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3、市外监理企业来我市承接监理项目的,应当办理资质核验手续,提供其注册所在地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出具的诚信证明,经项目所在地监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监理项目招投标手续。
4、各级监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地进镇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息档案,加强对外地监理企业承接项目后的跟踪管理,重点监督接受挂靠、出借资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行为,真正把实力强、信誉好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监理市场。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市场监督管理
5、监理企业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严禁分公司、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签订。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监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将项目信息录入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6、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对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严格执行国家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凡公开招标监理项目的监理收费应严格控制在浮动幅度之内,否则作为废标处理;其他项目超出收费浮动幅度的,不得办理单个监理项目合同备案手续。
7、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合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专业和数量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必须达到《镇江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表(试行)》(附表)的要求。
8、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总监职务,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项目所在地监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市区作为一个区域、各辖市分别作为一个区域)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共用同一名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项目必须派驻总监代表。下列情况下,同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再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总监职务:
(1)担任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总监的;
(2)担任一级工程项目总监的;
(3)担任市、区级重点城建工程项目总监的。
9、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2)调离原单位的;(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4)需长期脱产学习的;(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10、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项目所在地监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2次,且变更后3个月内不得承接新的监理任务(调离原单位的除外)。工程项目现场其他监理人员的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得减少监理人员配备。
11、各级监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动态检查考核,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市监理市场行为专项检查,各级质监、安监部门应加强对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管,特别要加大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和重点城建项目监理行为的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检查的结果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信用评价、企业评先创优相结合,及时印发检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12、各级监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监理企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严禁无证上岗。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项目现场管理行为
1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职责及各项监理制度应悬挂上墙。监理现场用表、监理日志等资料应认真填写并有专人负责整理归档。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开展项目监理工作前应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及签字权限。
14、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主持项目监理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5、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应当使用最新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持证上岗,并佩带由监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配发的岗位牌。
16、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切实履行好施工质量监理职责,不得对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工程实施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重点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监理,严格核查进场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监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7、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强化安全监理意识、全面落实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按各自的岗位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18、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19、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应每天定期巡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特别是深基坑、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等);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施工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监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0、监理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带班监理。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监理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委托总监代表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奖惩机制
21、对在我市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良好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2、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实行计分制度。一个年度内,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受到国家、省、市、县(区)级表彰的分别加6、4、2、1分;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的扣分标准依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不良行为为A的,扣6分;不良行为为B的,扣2分;不良行为为C的,扣1分。
23、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年度末,对在我市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的得分进行汇总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得分前5位的监理企业自动获得镇江市优秀监理企业称号。省示范监理企业和省优秀监理企业自表彰决定印发之日起每次评标分别加1分和0.8分,有效期两年;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自表彰决定印发之日起每次评标加0.6分,有效期一年;市优秀监理企业和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自表彰决定印发之日起每次评标分别加0.5分和0.3分,有效期一年。同一标段评标过程中,满足加分条件的监理企业和该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重复加分。
24、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达到12分的,责令整改3个月,在整改期内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监理业务;一个年度内,监理企业累计扣分达到18分的,责令整改6个月,在整改期内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监理业务。整改期满后,由当地监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整改情况提出解除限制意见,报市住建局核准。监理人员扣分达到9分的,暂停在我市的执业资格6个月。
25、本意见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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