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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建设监理协会 
镇建监协[2018]1 号 
                                                           
  
关于开展从业人员监理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监理从业人员水平能力,提高监理工作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资格取消后相关事宜的公告》(〔2017〕第36号)精神,经研究,镇江市建设监理协会决定委托镇江立人培训开展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业务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获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有三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3)获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后,有五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 
   (二)申请监理员业务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二、报名方式及流程 
   (一)报名方式 
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由所在监理企业凭现有监理信用平台加密锁登录“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主页-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在系统内选择培训单位镇江立人培训统一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后由立人培训进行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后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操作流程详情见附件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系统申报端操作手册。 
   (二)网上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人员的本人数码照片(要求像素为180(宽)×240(高),大小150k以下,格式为jpg、jpeg、bmp、png)。 
    2、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各一张,要求像素为360(宽)×240(高),大小200k以下,格式为jpg、jpeg、bmp、png)。 
    3、报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人员请提供学位(学历)证书扫描件或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持外省职称证书的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或职称评审文件扫描件;报名监理员培训人员请提供学位(学历)证书扫描件。 
    4、报名人员与监理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扫描件(正文首页和签字盖章页)。     
    (三)报名时间 
2018年1月18日-22日。 
  
三、培训 
1、培训时间:2018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培训地点:镇江市酒海街19号立人培训501室 
3、培训费: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800元,监理员每人500元(包含培训费、考务费、教材费、午餐费、机考费等) 
4、培训内容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不分专业,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和工程监理典型案例分析等;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监理员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培训单位可根据培训人员所学专业免予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之外的相关课时,专业监理工程师最多免除16学时,监理员最多免除8学时。 
    四、培训测试方式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通过监理从业人员系统进行的“无纸化”测试,总分分别为150分、100分,均为客观题,测试时间1小时。 
    五、测试证生成及打印 
    测试证由系统自动生成,由12位数组成,第1-2位代表培训年份,3-4位代表人员类别,01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02代表监理员,5-6位为测试地点编号,7-8位代表批次,9-12位代表流水号。测试证由报名单位自行打印发放,培训人员凭测试证和身份证参加在线测试。 
    六、证书发放 
    1、参加监理业务培训人员在测试结束以后当场得知测试成绩及是否通过。 
    2、参加监理业务培训测试合格后根据业绩、学历、职称专业等情况,由系统自动生成带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信息。 
    3、镇江市建设监理协会对培训合格人员发放证书,扫描证书二维码可查询该人员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 
1、请各监理企业按本通知要求统一做好考生报名、缴费、考试等工作, 
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报名测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于镇江市建设监理协会联系。 
联系人:耿玮  任静 
电话:0511-88977516  0511-88977756 
  
     附件:1、 申报端-江苏省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系统申报端操作手册.rar   
  
  
                                       镇江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0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