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新区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各施工、监理、检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提高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重大设备事故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等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以下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保养、校验、检修。
2、起重机械在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出具转场保养合格证。实施转场保养的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与转场保养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条件。
3、在用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验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一年至少检验一次(包括安全装置)。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使用前,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经大修、改造或更换主要部件的;
(二)超过检验周期(一年)的;
(三)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经修复的;
(四)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经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须自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检测合格报告和原使用登记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的,参照《规定》进行处罚。
5、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附着等工作均属于安装、拆卸范畴。顶升、加节、附着安装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新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其安装、使用、拆除等按《规定》和《登记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应参照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规定,除执行《规定》和《登记办法》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初次安装、高处作业吊篮在初次安装和移位后使用前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和投入使用前应由总包单位组织租赁、安装、分包和监理单位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高处作业吊篮应使用由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定型产品。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在检验和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拆除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使用登记证明。
三、安全监管
对符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各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提醒使用单位及时申报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对拒不履行上述职责的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以上规定公布之日始实行。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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