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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新区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16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扬尘控制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

二、实施扬尘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在控制施工各类活动产生扬尘方面,要突出抓好扬尘控制方案、裸露区域覆盖、扬尘控制宣教、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着重落实施工各阶段扬尘控制保障措施,做到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科学管理、标本兼治,确保将建筑施工扬尘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围。
  (一)在施工组织管理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现场应按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规定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3、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后档板不超高,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经监督机构核查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6、建筑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禁止使用空气压缩机式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不得用不具备封闭围档功能的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9、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对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现场管理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必须合理选址、正确用材,确保使用功能和卫生、环保、消防等符合要求;现场装备式轻钢活动板房应符合《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要求,禁止使用水泥预制板式活动房屋和简陋工棚。
  (二)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除遵守施工组织管理中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企业运输处置。
   2、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3、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
   4、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当暂停扬尘点的土方开挖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严禁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5、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现场防护应封闭严密、牢固整洁,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 m。
   6、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7、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8、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禁止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并采用垂直机械清运或管道清运方式,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模板体系拆除和外架拆除时,模板、钢管的清理吊运,应当捆扎紧实后垂直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密目网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除遵守施工组织管理中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应采用封闭警示亮化围档隔离,沿线应设置提示、告示和警示等标志;围档高度不得低于是1.8m,围档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档底边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档应有专人保洁维护,做到牢固、稳定无破损,整洁、美观无污染;施工周期短,或需频繁调整作业面的,可采用封闭警示护栏隔离。
   2、施工现场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冲洗设备,专人负责进出车辆清洁;经监督机构核查确不具备设置冲洗设施条件的,应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以防污染城市道路。
   3、施工通道、周边社会通道应硬化处理,及时保洁、养护,做到无坑洞、无积水等,不得影响交通及安全,施工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组织。
   4、施工现场开挖路面、拆除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现场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应采用湿作法施工。
   5、施工现场禁止拌合混凝土、砂浆、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材料;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混合料施工时序,及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
   6、施工现场工地泥浆、垃圾等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不得堵塞周边排水设施;作业面应工完料净,剩余材料、祼露土方应及时清运或有效覆盖。
  7、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开挖后应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原则上不超过7日,确因施工技术要求延长土方回填时限,应对土方采取相关防尘措施。
   8、管线施工、沟槽恢复须实施围档作业,移交开放交通时间时须落实验收手续,保证施工期间社会通道通行要求。白天需要开放交通的路段,应在上午六点前清场、保洁,恢复交通条件。
  (四)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中心城区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2.5 m以上硬质封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施封闭拆除。
   2、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拆除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确因喷淋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须经企业聘请拆除施工专家审查同意,可采取其它降尘措施。
   3、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不得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并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做到及时清运。
   4、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5、房屋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及时移交建设方,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空旷场地应设置砖砌围墙,并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 生扬尘。

三、相关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具体负责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监理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监督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现场管理机构建立,扬尘控制责任落实到位等情况,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不力等行为及时制止。

2、建立长效机制。建设工地参建各方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管理措施,突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预控工作,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各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各项整治工作措施,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3、强化监督管理。安全监督部门要将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确保现场各项防治扬尘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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