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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等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市场管理,实行检测备案制度

   1.加强我市桩(地)基检测备案工作。桩(地)基检测机构在进行桩(地)基质量专项检测时须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检测单位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定,需具有可操作性,并应明确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数量、被检桩(点)的位置、参加的检测人员、计划检测工期、采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机械及其对场地要求等。静载试验提倡使用自动控载,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反力平台装置,同时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将检测方案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该工程的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2.加强外市进镇检测机构的管理。外市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检测业务,应携带有关资料到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市检测机构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1.同一个单位工程的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资质(备案)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检测,超出资质范围部分,可委托给另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原检测机构不能检测的项目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2.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不得以恶意压价竞争的方式承揽业务,扰乱检测市场正常秩序。对采取恶性竞争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检测机构,一经查实,除责令整改外,将其行为记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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